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