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制度以及信息安全保密制度。
不动产登记资料由登记事务机构管理。登记事务机构应当建设符合不动产登记资料安全保护标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存放场所。
不动产登记资料中属于归档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归档管理。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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