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八条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八条 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或者涉及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变化的不动产变更登记的,应当进行权籍调查。
开展权籍调查活动应当符合权籍调查技术规范的要求。本市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规范由市规划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本市依法推进不动产权籍调查市场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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