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九条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九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登记事务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属于网络申请范围的,可以通过网络申请不动产登记,具体范围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公布。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推进完善网络申请不动产登记工作,逐步扩大网络申请的范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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