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登记职责、登记范围、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应当在登记事务机构办公场所和“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市规划资源部门门户网站公开。
本市按照便民原则,在受理登记时一并收取与登记有关的交易、税收等申报材料,实行一窗收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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