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并可以依法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等进行调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