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符合不动产登记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当事人可以选择电子介质、纸质介质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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