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十条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并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上签署诚信承诺声明。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涉及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农业农村、林业、海洋、交通、税务等部门的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实时互通共享获取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获取的信息目录,并及时更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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