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七条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七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单元一经设定,不得任意分割、合并;需要进行分割、合并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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