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六条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制作并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