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四条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四条 不动产登记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