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五条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五条 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并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压减办理时间,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登记信息系统办理不动产登记。
本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范由市规划资源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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