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因不动产权利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申请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持相关材料申请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