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以及有关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等专利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