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严格执行有关专利保护的法律、法规,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