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严格执行有关专利保护的法律、法规,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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