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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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创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 第二条 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以及有关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等专利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严格执行有关专利保护的法律、法规,维护专利权人的合... 第四条 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是本市专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鼓励会员申请和实施专利,督促会员尊重他人专利权,支持会员维护自主专利权,并为会员提供专利咨询服务。 第六条 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专利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专利违法行为。

第二章 专利管理

第七条 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专利管理 第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和区(县)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专利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事业单位... 第八条 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专利管理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发明创造及时申请国内外专利。 第九条 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专利管理 第九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技术开发、进出口贸易或者以专利权作价出资设立企业时,自行或者委托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开... 第十条 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专利管理 第十条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本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专利管理 第十一条 从事专利代理、专利检索、专利评估、专利许可贸易等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 第十二条 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专利管理 第十二条 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等会展的举办者对标有专利标记的参展产品或者技术,可以查验其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许可合同... 第十三条 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专利管理 第十三条 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网络建设,为社会提供专利保护信息服务和其他相关专利信息服务。 第十四条 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专利管理 第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管理和专利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

第十五条 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实施他人专利或者为非法实施他人专利提供生产经营的便利。 第十六条 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 第十六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引起侵权纠纷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 第十七条 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 第十七条 请求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与专利侵权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 第十八条 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 第十八条 请求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和有关证据。 第十九条 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 第十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和有关证据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 第二十条 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 第二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应当自受理专利侵权纠纷后的五日内,将请求书副本发送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应当自收到请求书...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 第二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市知识产权局...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 第二十二条 市知识产权局在作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前,应当对有关证据予以核实。 市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 第二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侵权纠纷作出处理决定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制止侵权行为: (一)对制造专利产品...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还可以就下列专利纠纷依法请求调解: (一)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纠纷; (二)专利申请权和...

第四章 有关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有关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或者为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提供生产经营的便利。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有关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应当依法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以及为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提供生产经营便利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有关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以及为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提供生产经营便利的行为进行调查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提供专利检索报告的项目给予立项、认定或者授奖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其中,以出具虚假专利检索报告等方式牟... 第三十条 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的,由市知识产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八条、第五...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为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提供生产经营便利的,由市知识产权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市知识产权局或者其他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专利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