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

第二十条

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 第二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应当自受理专利侵权纠纷后的五日内,将请求书副本发送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应当自收到请求书副本后的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被请求人未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的,不影响处理程序的进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