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

第十八条

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 第十八条 请求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和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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