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 第十八条 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 第十八条 请求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和有关证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