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

第十九条

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 第十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和有关证据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请求人。提交的材料不全的,市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请求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补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