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 第二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制作调解书。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应当作出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的处理决定;认定专利侵权行为不成立,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专利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当事人也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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