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
第十六条
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 第十六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引起侵权纠纷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请求市知识产权局处理。
当事人向市知识产权局请求处理的,市知识产权局应当依法受理。
当事人向市知识产权局请求处理的,市知识产权局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