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提供专利检索报告的项目给予立项、认定或者授奖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