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的,由市知识产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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