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其中,以出具虚假专利检索报告等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市知识产权局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