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有关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有关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以及为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提供生产经营便利的行为进行调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二)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图纸、账册等资料;
(三)现场检查、摄录或者登记保存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并对涉及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协助调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