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有关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有关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应当依法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以及为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提供生产经营便利的行为。侵权行为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协助查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