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有关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有关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或者为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提供生产经营的便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