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为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提供生产经营便利的,由市知识产权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