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专利管理
第十二条
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专利管理 第十二条 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等会展的举办者对标有专利标记的参展产品或者技术,可以查验其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许可合同。对未能提供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许可合同的,举办者可以拒绝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名义进场参展。
会展的举办者发现有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的,有权向专利管理部门举报。
会展的举办者发现有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的,有权向专利管理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