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专利管理

第七条

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专利管理 第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和区(县)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专利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开展专利保护工作,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专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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