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专利管理 第七条 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专利管理 第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和区(县)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专利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开展专利保护工作,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专利管理制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