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市和相关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人工鱼礁、水生动植物底播等生态修复措施,维护水域生态环境,预防和控制外来水生动植物入侵,改善中华鲟的栖息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