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市和相关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中华鲟生存环境水文、水质、底质、地形地貌、底栖生物等环境监测,建立相应的监测网络和数据共享机制,并对其生存环境状况进行评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