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活动或者工程建设项目对中华鲟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制定并落实生态修复方案和措施,使用生态环保材料,并向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