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与生态环境、绿化市容(林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机制,依托“一网统管”等方式协作开展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突发事件应对等工作,共同做好中华鲟保护管理。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衔接,依法及时打击危害中华鲟保护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衔接,依法及时打击危害中华鲟保护的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