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中华鲟保护管理工作所需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提升保护管理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