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生态环境、水务(海洋)等部门加强沟通和协作,在编制涉及中华鲟的水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及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时,制定对中华鲟保护的应急管理措施,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