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制定中华鲟保护管理检查计划,可以会同市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开展检查和指导。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现场检查时,可以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询问、调查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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