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可能造成危害中华鲟的严重事故,有关单位未及时消除隐患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约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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