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危害中华鲟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市和相关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市和相关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通知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及时移交相关材料、告知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