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区域协作 第三十条 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区域协作 第三十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长江流域其他地区相关部门建立中华鲟保护管理区域协作机制,协同推动中华鲟保护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