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区域协作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区域协作 第三十二条 本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长江流域其他地区相关部门协同开展流域性的中华鲟资源调查和生存环境监测,加强科研合作、技术交流和成果共享,推动中华鲟全生命周期联动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