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区域协作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区域协作 第三十四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长江流域其他地区相关部门加强中华鲟迁地保护合作,建立迁地保护、人工繁育和科普教育基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