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区域协作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区域协作 第三十五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长江流域其他地区相关部门加强中华鲟遗传多样性保护合作,建立基因档案,加强种质资源交流,提高中华鲟遗传多样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