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区域协作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区域协作 第三十一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长江流域其他地区相关部门加强中华鲟保护管理的执法合作,搭建区域性执法协作平台,推进执法信息交流和证据通报,协同打击非法猎捕、非法经营利用等违反中华鲟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