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发布本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报告,内容包括:
(一)中华鲟资源及分布状况;
(二)中华鲟生存环境状况;
(三)中华鲟人工繁育、增殖放流、收容救护等情况;
(四)中华鲟管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一)中华鲟资源及分布状况;
(二)中华鲟生存环境状况;
(三)中华鲟人工繁育、增殖放流、收容救护等情况;
(四)中华鲟管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