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评价机制,分析、评价中华鲟保护管理效果,提出改进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