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评价机制,分析、评价中华鲟保护管理效果,提出改进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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