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误捕中华鲟的,应当立即无条件放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搁浅、受困中华鲟的,应当及时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采取紧急收容救护措施;也可以要求附近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已经死亡的中华鲟,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妥善处理。
因保护中华鲟受到损失的,可以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偿;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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