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禁止非法出售、收购、运输、利用中华鲟及其制品。
禁止生产、出售、收购、运输、食用中华鲟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非法出售、收购、运输、利用中华鲟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服务。
禁止为非法出售、收购、运输、利用中华鲟及其制品或者为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中华鲟及其制品的名义进行营销宣传。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运输、利用中华鲟或者其制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禁止生产、出售、收购、运输、食用中华鲟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非法出售、收购、运输、利用中华鲟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服务。
禁止为非法出售、收购、运输、利用中华鲟及其制品或者为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中华鲟及其制品的名义进行营销宣传。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运输、利用中华鲟或者其制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