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或者协调开展中华鲟人工繁育工作,制定中华鲟人工繁育工作规范,建设人工繁育基地,留存中华鲟繁殖群体和活体基因,增加人工繁育资源和遗传多样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