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九条 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九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中华鲟生长、洄游、种群分布、数量、结构等方面的资源调查,评估资源状况,建立资源调查档案,为科学保护提供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